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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重要通知!2023-08-23 11:47:08 | 編輯:admin | 來源:百度新聞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甘政辦發〔2023〕6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肅礦區辦事處,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19日

            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支持全省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關于加強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提高財政出資效益的通知》(財預〔2020〕7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省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主導設立,由省政府單獨出資或者與各級政府、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投資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資設立的政府投資引導基金,以及引導基金與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的子基金。

            第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運作管理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資人職責,集中統一管理政府投資基金,對省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運營進行全程監管。

            第二章 基金設立及運作模式

            第六條 設立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當由省級財政部門或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報省政府批準。

            第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應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支持重點領域、重點產業、重點區域發展。主要在綠色生態、創新創業、鄉村振興、文化旅游、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發展、產業轉型升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領域設立基金。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同一行業或領域不得重復設立。

            第九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按照“引導基金—子基金”模式運行。省政府出資設立引導基金,引導基金通過參股設立子基金或直接投資項目兩種方式運行。

            第十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按照所有權、管理權、托管權相分離的原則進行管理。省級財政部門指導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原則上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一條 在政府出資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省級財政部門可以將引導基金單獨或集中委托省屬國有金融、資產、投資類企業等作為受托管理機構,對投資基金進行專業化管理運作。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基金法人主體組建、資金整合及安排,科學預計年度基金滾動可用額度,制定年度投資運作計劃;制定子基金及項目的申報條件和遴選標準,指導子基金規范運作,對子基金進行績效考核,監督子基金管理人履職盡責;承接新設基金的組建設立工作;負責與國家級基金對接合作。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政府出資部分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委托出資代表進行出資,社會資本出資部分由基金管理機構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向社會募集資本時,應對社會資本投資者的投資資格、風險識別與承受能力等進行評估,確保其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在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前提下,對按程序申報的子基金方案等進行審核,并將引導基金出資方案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不擔任子基金管理人。省級政府投資基金須在省內注冊,基金管理機構受托管理省內政府投資基金后應實質性開展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組織成立投資決策委員會(投決委員會),主要負責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和直投項目等重要投資事項審議決策。投決委員會委員由固定委員和專家委員構成,固定委員由省級財政部門、相關行業部門和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人員組成,專家委員由擬投資領域科研院所、高校等研究機構知名專家學者組成。投決委員會審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滿足《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中基協發〔2023〕5號)對投資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相關產業領域招商能力和資金募集能力,可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社會資金的募集。

            第三章 基金投資運營及管理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直投的項目及投資方案經引導基金投決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基金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明確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標、基金規模、投資領域、存續期限、出資方案、風險防范、績效評價、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內容。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存續期限可結合產業發展規律和企業生命周期特點靈活設置。子基金原則上應明確投資期及退出期,存續期限一般設置為7年左右。對于特殊領域或行業,子基金存續期限可根據被投行業、企業具體情況設置。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參股比例一般為子基金規模的20%—40%,參股比例有其他需求的特殊領域,由投決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省政府審批。

            第二十一條 子基金省內投資規模一般不低于基金總規模的60%,對于產業鏈招商等“以投帶招”性質的基金,可適當放寬省外投資比例限制,通過細化返投標準,加大返投獎勵力度等方式,以省外投資招引優質項目落戶甘肅,帶動優質產業、資本、項目、技術等聚集甘肅。

            第二十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各出資方同股同權,實繳出資同比例到位。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

            第二十三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項目以基金管理機構市場化征集為主,基金管理機構建立項目庫,相關行業部門可推薦優質項目入庫,經立項審查和盡職調查后進行投資決策。

            第四章 基金的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主要資金來源包括但不限于:省級預算安排;可統籌的相關財政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其他資金來源。

            第二十五條 子基金投資協議中應明確,募集期社會資本出資完成后,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依據社會資本足額繳款憑證撥付引導基金出資。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選擇境內商業銀行對基金出資進行托管,托管賬戶應在本地開戶。托管銀行依據托管協議負責賬戶管理、資金清算、資產保管等事務,對投資活動實施動態監管,定期向基金管理機構提交基金托管報告。

            第五章 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七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引導基金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應當報經省政府批準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子基金需延長存續期限的,經出資人協商一致后報投決委員會審議,最多延長2年。

            第二十八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企業上市減持、股權轉讓、股權回購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或按照協議約定的退出條件和方式擇機退出。

            第二十九條 投資協議應明確基金提前退出的條款。有下列情形的,引導基金可選擇提前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

            (一)子基金方案獲得批準后,未按規定程序完成設立手續超過一年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撥付參股子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基金協議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協議約定或政府投資基金相關規定的情形。

            第六章 基金風控與監管

            第三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遵照國家有關財政預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建立投資決策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和內部控制體系,切實防范基金運作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三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職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及重點績效評價。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對子基金及其管理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年度考核以及績效評價。同時,引導基金及子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年度自評,對政策目標實現程度、投資運營情況等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托管機構應定期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重大情況。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基金管理臺賬,按季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基金管理臺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三十三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八)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四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運營應當遵循市場規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資風險,不將正常投資風險作為追責依據。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及子基金每年向基金管理機構支付運營管理費用,并結合績效及考核等情況,建立激勵獎懲機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省級政府投資基金出資參與國家級基金的,執行國家級基金相關規定;因貫徹落實國家戰略等要求與外省市合作設立基金的,按各方協商確定的方案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實施,原《甘肅省省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7〕106號)同時廢止。

            原標題:《甘肅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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