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并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的目的。
2、《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3、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復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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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5、《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九十七條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資料依法查詢制度。
6、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應當到具體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
7、權利人可以查詢、復制其不動產登記資料。
8、 因不動產交易、繼承、訴訟等涉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查詢、復制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人及其不動產查封、抵押、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狀況。
9、 第九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查詢申請書;(二)查詢目的的說明;(三)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四)利害關系人查詢的,提交證實存在利害關系的材料。
10、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委托他人代為查詢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11、權利人查詢其不動產登記資料無需提供查詢目的的說明。
12、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查詢,并書面告知理由:(一)申請查詢的不動產不屬于不動產登記機構管轄范圍的;(二)查詢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三)申請查詢的主體或者查詢事項不符合規定的;(四)申請查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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