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規定有什么
破壞交通設施罪量刑規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資料圖)
行為人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破壞前述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交通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破壞交通設施罪構成條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
三、破壞交通設施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
找法網提醒您,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侵犯的對象不同:
破壞交通設施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等保證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交通設施。
破壞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對象則直接指向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本身,通過破壞交通工具本身,來引起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